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生產經營單位是本單位安全生產的責任主體。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負全面責任。其他負責人對各自職責范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負責。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指對本單位生產經營活動負有全面領導責任、具有最終決策權的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或者其他主要決策人。
第三條 安全生產工作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
安全生產工作應當以人為本,堅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護人民生命安全擺在首位,樹牢安全發展理念,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從源頭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風險。
安全生產工作實行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體系,強化和落實生產經營單位主體責任與政府監管責任,建立生產經營單位負責、職工參與、政府監管、行業自律和社會監督的機制。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根據本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安全生產規劃并組織實施,加強安全生產基礎設施建設和安全生產監管能力建設,所需經費列入本級預算;完善巡查、警示約談和事故責任追究、安全生產績效考核等制度。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委員會應當建立健全工作協調機制,及時協調解決安全生產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依法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指導協調、監督檢查、巡查考核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的安全生產工作,承擔職責范圍內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等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依法對有關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新興行業、領域中涉及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不明確的,由安全生產委員會根據機構編制部門核定的部門職責,按照業務相近的原則,明確監督管理部門,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
應急管理部門和對有關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的部門,統稱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
第六條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以及開發區、工業園區、工業園區、港區、風景區等各類園區應當明確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有關工作機構、人員及其職責,加強安全生產監管能力建設;按照職責對本區域內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狀況進行監督檢查,對負有管理責任的公共設施組織事故隱患排查,落實整治措施;及時向上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報告本區域內的非法生產經營情況、嚴重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和重大事故隱患;協助上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或者受其委托查處本區域內的非法生產經營行為、處置發生在本區域內的生產安全事故;按照授權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其他職責。
第七條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對其所在區域內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予以勸阻并向當地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報告,協助當地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做好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整治和事故善后工作。
第八條 工會依法對全生產工作進行監督,參與生產安全事故調查,提出保障安全生產的建議。
生產經營單位的工會有權依法組織職工參加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生產經營單位制定或者修改安全生產規章制度、作出有關安全生產的重大決定,應當聽取工會的意見。
第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安全生產知識的宣傳教育。
省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應當將安全生產知識普及納入國民教育,建立完善學校安全教育和高危行業職業安全教育體系,將安全生產納入相關技能考核和就業培訓。
廣播電臺、電視臺、報刊音像出版單位、電信業務經營者、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加強安全生產公益宣傳,對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輿論監督。
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支持安全生產科學技術重點項目研究與創新,加強關鍵技術及裝備研發,推廣安全性能可靠、先進適用的安全生產新技術、新工藝、新裝備,加強安全技術人才培養,提升科學技術保障能力和安全生產水平。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對在改善安全生產條件、防止生產安全事故、參加搶險救護、報告事故隱患、舉報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等方面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按照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責編:許鳳姣
終審:于芳
來源:株洲高新區(天元區)融媒體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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